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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修課規定

 

 

一、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    碩士生之修業期間為一至四年。
三、    本系依領域特分土木工程組與環境工程組。
四、    除應滿足本校碩士生本校相關畢業規定外,仍須依本規則之規定修滿碩士班專業科目二十四學分(不含碩士論文六學分)、完成碩士論文且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通過口試後,始能取得碩士學位。
五、    碩士生入學第一學年指導教授為系主任,第二學年指導教授應所屬領域分組之專任教師,指導教授確認書應於第一學年六月三十日前送系存查。指導教授之變更,應徵得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送系存查。
六、    碩士生須於選課結束前將選課表須經系主任或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始得生效。
七、    碩士學位考試規定如下:
(一)    本系環工組碩士生須先通過學位論文預口試,始得申請學位考試。預計於第一學期參加學位考試者,須於前一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預口試申請,預計於第二學期參加學位考試者,須於當學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論文進度報告書提出後,由環工組教師進行審查,提出申請之學生應列席報告並答詢。論文進度報告書審核通過後即可申請碩士班學位考試。
(二)    學生於申請學位考試時,應自行利用「論文比對系統」進行論文比對,並檢具「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作為申請附件,與文獻相似度全文低於(含) 20%,且單一來源低於(含) 10%,始得參加學位考試,並於學位考試中提供比對結果報告供口試委員審閱。
(三)    學生應依本校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並與系辦公室確認考試時間、地點等事宜。
(四)    學生應於考試舉行日之兩週前提出口試委員名單,並將學位論文傳送各口試委員且提交系辦公室。
(五)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因故未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者,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八、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實務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且經系教評會通過認可者。
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為三至五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與共同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並至少有一位非本系專任教師。 
十、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
十一、    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算術平均決定之;惟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十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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