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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修課規定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生之修業期間為一至四年。
第三條 本系依領域特分土木工程組與環境工程組。各組依領域特性,得自行訂定分組細則,條文另訂之。 
第四條 除應滿足本校碩士生本校相關畢業規定外,仍須依本規則之規定修滿碩士班專業科目二十四學分(不含碩士論文六學分)、完成碩士論文且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通過口試後,始能取得碩士學位。
第五條 碩士生選課表須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若尚未選定指導教授者,需經系主任同意簽名,始得生效。
第六條 碩士生指導教授應為所屬領域分組之專任教師,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同意書送系存查。指導教授之變更,應徵得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送系存查。
第七條 碩士學位考試規定如下:
 一、學生應依本校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並與系辦公室確認考試時間、地點等事宜。
 二、學生應於考試舉行日之兩週前提出口試委員名單,並將學位論文傳送各口試委員且提交系辦公室。
 三、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因故未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者,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八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實務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且經系教評會通過認可者。
第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為三至五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與共同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並至少有一位非本系專任教師。
第十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
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算術平均決定之;惟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第十二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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