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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補助

本申請案業管單位為:學務處

  • 申請資格:
    凡本國籍本校在學學籍之學生完成本校各系所校外實習,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低收入戶學生。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原住民族學生。
  • 領有教育部弱勢助學金之學生。
  • 新住民及其子女。
  • 直系血親三等親內首位入大學者。
  • 申請資料:
  • 申請書乙份(附件一)。
  • 校外實習證明影本乙份(由各學系所或實習單位提供)。
  • 實習機構對學生滿意度及成績評量考核表影本乙份。
  • 申請方式:
    應於本校公告期限屆滿前,檢附本要點第四點所列申請資料,逕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
  • 補助標準:
  • 每系所補助2名、獨立所1名為原則,補助名額可跨系流用。
  • 每位學生每週至少核發2基數,至多10基數,每1基數依政府規定最低時薪調整。基數評量區分為5等第,核給補助金依實際核定基數核發,每月最高基數不得超過40基數為限(未滿1週者,不予計數,1週以5個工作日為計算),且每次申請最高補助以10週為限。
  • 基數等第以實習時數、實習表現及實習分數為評量依據(詳見附件三)。
  • 審查方式:
  • 當次申請補助金總額未超過經費預算,逕依補助標準核發。
  • 當次申請補助金總額超過經費預算,由學務長召集學務處秘書及各組組長審查,以首次申請者為優先補助,其餘申請者依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不受本要點第六點之限制。
  • 核發時程:
    補助金核發經本要點第七點審查通過及校內相關核銷作業完成後核發。
  • 經費來源:
    本要點僅由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相關計畫或全校型綜合計畫(如深耕計畫)經費支應;倘本校未獲相關計畫補助經費,則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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