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榜單公告
109學年度原住民專班考生錄取名單
准考證號 姓名
D09520110021 李秉峻
D09520110005 施宏強
D09520110016 劉慈愛
D09520110013 王冠仁
D09520110001 高揚
D09520110010 余沛璇
D09520110015 彭俊恩
D09520110017 吳宜芳
D09520110020 朱亞博
D09520110022 李育丞
D09520110023 林鍾佳彧
D09520110014 林子勛
D09520110002 陳凱萱
D09520110008 潘俊豪
D09520110007 黃鄞杰
D09520110026 吳彥霖
D09520110025 林璽恩
D09520110004 鄭宗提
敬請錄取考生依以下規定辦理報到手續:
一、 報到時間地點:
(一) 報到時間:109年5月18-29日09:00-16:30。
(二) 報到地點:工學院311室。(防疫期間報到請戴口罩)
(三) 攜帶證件:
1. 本通知書。
2. 就讀意願書。
3. 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證件正本(有效證件指: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四種)。
5. 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或資料。
6. 學歷證件:
(1)國內外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2)以「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資格報考者:依法條規定繳交所列證明(請詳閱附錄一)。
7. 高中三年在校歷年成績單或同等學歷(力)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8. 僑生加驗「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9.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請依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回,經查驗具備所需學歷(力)文件後始完成報名程序;但其所有學歷(力)、經歷證件均於錄取後驗證,若經驗證後不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10.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需繳交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畢業證書正本。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出入境紀錄,包含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二、 正取生凡未依規定時間辦理驗證與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 凡錄取生經驗證時,發現所繳驗證件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經歷(含年資)不符或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四、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五、 凡經本招生考試入學之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出原住民專班。
六、 檢附本校就讀意願書、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各乙份。
准考證號 姓名
D09520110021 李秉峻
D09520110005 施宏強
D09520110016 劉慈愛
D09520110013 王冠仁
D09520110001 高揚
D09520110010 余沛璇
D09520110015 彭俊恩
D09520110017 吳宜芳
D09520110020 朱亞博
D09520110022 李育丞
D09520110023 林鍾佳彧
D09520110014 林子勛
D09520110002 陳凱萱
D09520110008 潘俊豪
D09520110007 黃鄞杰
D09520110026 吳彥霖
D09520110025 林璽恩
D09520110004 鄭宗提
敬請錄取考生依以下規定辦理報到手續:
一、 報到時間地點:
(一) 報到時間:109年5月18-29日09:00-16:30。
(二) 報到地點:工學院311室。(防疫期間報到請戴口罩)
(三) 攜帶證件:
1. 本通知書。
2. 就讀意願書。
3. 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有效證件正本(有效證件指: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四種)。
5. 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或資料。
6. 學歷證件:
(1)國內外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2)以「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資格報考者:依法條規定繳交所列證明(請詳閱附錄一)。
7. 高中三年在校歷年成績單或同等學歷(力)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8. 僑生加驗「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9.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請依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寄回,經查驗具備所需學歷(力)文件後始完成報名程序;但其所有學歷(力)、經歷證件均於錄取後驗證,若經驗證後不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10.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需繳交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畢業證書正本。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出入境紀錄,包含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二、 正取生凡未依規定時間辦理驗證與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 凡錄取生經驗證時,發現所繳驗證件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經歷(含年資)不符或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四、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五、 凡經本招生考試入學之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出原住民專班。
六、 檢附本校就讀意願書、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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